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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宝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柳春、柳永召、李鑫玺、李进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柳春,柳永召,李鑫玺,李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宝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栗书功。被执行人柳春,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永召,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鑫玺,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进方,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04)宝执字第7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宋秋霞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秋霞银行存款及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