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宝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柳春、柳永召、李鑫玺、李进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柳春,柳永召,李鑫玺,李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宝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栗书功。被执行人柳春,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永召,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鑫玺,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进方,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04)宝执字第7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宋秋霞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秋霞银行存款及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