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萍与被告胡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胡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李萍,女,满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胡伟,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胡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