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佳也瑞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THAMKUOKHAU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佳也瑞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thamkuokhau,叶春芳,李小媚,leekimyong,yongguanjer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44号申请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宏松,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佳也瑞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hamkuokhau。被申请人thamkuokhau,男,马来西亚人。被申请人叶春芳,女,汉族。被申请人李小媚,女,汉族。被申请人leekimyong,男,马来西亚人。被申请人yongguanjer,男,马来西亚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shenx20150047)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佳也瑞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thamkuokhau、叶春芳、李小媚、leekimyong、yongguanjer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