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郑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3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南街家外家连锁酒店对面的巷口,将塑料袋装的冰毒1包(经鉴定,净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后,随即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从被告人郑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50元,从杨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1包。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南街家外家连锁酒店对面的巷口,将塑料袋装的冰毒1包(经鉴定,净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后,随即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从被告人郑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50元,从杨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1包。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杨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毒资照片,毒品照片,毒品交接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化验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以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人民陪审员 何伙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