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雨、卫玉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雨,卫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9号申请人:徐雨,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卫玉龙,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申请人徐雨、卫玉龙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雨、卫玉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雨赔偿卫玉龙: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9352.26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履行;二、徐雨、卫玉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