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文举请执行姜立勇、张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举,姜立勇,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举,男,52岁。被执行人姜立勇,男,34岁。被执行人张安,男,4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文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立勇、张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