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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金雨彤与汤永军、徐艳霞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雨彤,汤永军,徐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283-3号申请执行人金雨彤,居民。被执行人汤永军,居民。被执行人徐艳霞,居民,系被执行人汤永军之妻。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永军、徐艳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汤永军、徐艳霞名下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汤永军名下的鲁P×××××号汽车、徐艳霞名下的鲁P×××××号汽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