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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必拓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必拓物资有限公司,李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必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史九莲,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凤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豫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凤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凤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凤军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