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经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7月份起在其经营的紫金县紫城镇东风路86号“性用品店”店铺内对外销售“一粒挺”等性保健药品。2014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查获“一粒挺”、“黄金伟哥”、“久鼎至尊”、“金功夫”、“艾力达生物”、“虫草鹿鞭丸”、“A9生精片”、“老中医补肾丸”、“如意三宝延时生精胶囊”、“乐翻天”等10种药品一批。经河源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久鼎至尊”等产品的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个体户档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成人性用品店内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的罪行���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假药金功夫、虫草鹿鞭丸、黄金伟哥、A9生精片、久鼎至尊、老中医补肾丸、如意三宝延时生精胶囊、乐翻天各1盒,一粒挺27盒,艾力达生物3盒,均予以没收,公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蓝兰芳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