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靳志涛与张亚丽、陈爱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志涛,张亚丽、陈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靳志涛被执行人:张亚丽、陈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丽、陈爱英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爱英在邮政储蓄银行荥阳市棋源路支行的银行存款7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