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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修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修永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乌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斌,系总经理。被告修永辉,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个体户。本院审理原告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修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鄂尔多斯市明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所承揽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 何轲审 判 员 ??任志强代理审判员 ?乌 宁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帆法条索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