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如意申请执行莫家利、郭巧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如意,莫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周如意,联系电话:1397803****被执行人:莫家利,联系电话:1397827****本院在执行周如意申请执行莫家利、郭巧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鹿寨管辖范围,且被执行人莫家利、郭巧玲抵押给申请人的广西鹿寨县寨沙镇民主街(政府干部新区)的房屋也位于鹿寨县。2015年2月6日已委托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俭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