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赵红亮与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亮,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赵红亮,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锦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亮与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红亮负担。审判员 梁红梅审判员 樊 宁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中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