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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继颗诉刘卫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颗,刘卫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刘继颗,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刘卫卫,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颗诉被告刘卫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继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继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