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章连平与黄火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平,黄某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8号原告:章某平,女,1971年1月出生。被告:黄某芥,男,1964年2月出生。原告章某平诉被告黄某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29日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定于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且没有向本院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原告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平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平负担。审 判 长  植志忠审 判 员  吴锦镖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