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邱春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邱春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11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飞。委托代理人熊伟、赵海松。被告邱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邱春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