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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兰波、季新伟与季新伟、曹广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波,季新伟,曹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兰波,个体。被告季新伟,个体。被告曹广勇,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波诉被告季新伟、曹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新伟、曹广勇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