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兰波、季新伟与季新伟、曹广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波,季新伟,曹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兰波,个体。被告季新伟,个体。被告曹广勇,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波诉被告季新伟、曹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新伟、曹广勇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