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峰与张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郭峰,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察右后旗人,个体,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张德,男,汉族,1960年9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察右后旗人,个体,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有一辆车牌号为蒙JAM8**越野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德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AM8**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生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