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2014)赣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卢X、刘XX诉被告赣县XX砂场、黄XX、XX昆砂场、赣州XX砂石经销部、卢XX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刘XX,赣县XX砂场,黄XX,XX昆砂场,赣州XX砂石经销部,卢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卢X,男,汉族,户籍地南康区XX乡XX村XX组XX号,现住赣州市XX区XX镇XX村X区XX栋XX号。原告刘XX,女,汉族,户籍地赣州市南康区XX乡XX村XX组XX号,现住赣州市XX区XX镇X区XX栋XX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范XX、曾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县XX砂场,地址:赣县XX镇XX角。法定代表人钟X,该砂场负责人。被告黄XX,男,汉族,住赣县XX乡XX村XX组XX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龚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昆砂场,地址:赣州市XX区XX村XX组。法定代表人胡XX,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XX区人,住赣州市XX区XX路XX号赣县XX厂XX栋X单元XXX室被告赣州XX砂石经销部,地址:赣州市XX区XX镇XX村XX组。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砂石经销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该砂石经销部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XX,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XX区人,住赣州市XX区人XX镇XX村XX组XX号,系XX砂场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邱XX,江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刘XX诉被告赣县XX砂场、黄XX、XX昆砂场、赣州XX砂石经销部、卢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刘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X、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予以免交,退回给原告卢X、刘XX。审 判 长 肖东长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吴玉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