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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彭小祥与陈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祥,陈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9-2号原告彭小祥,1983年9月25日出身。被告陈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祥与被告陈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小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斐负担。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双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