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68号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佩君。委托代理人:林箭。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奎。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超群独任审判。同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4)台临诉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海杜桥支行的账户存款计人民币27600元。后原告又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台临诉保字第469-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临海杜桥支行的账户存款计人民币27600元的冻结。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润滑油,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润滑油。2014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600元,并由被告出具对账单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公司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对账单1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6600元的事实。经审理,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润滑油,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润滑油。2014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6600元,并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向原告购买润滑油后,应当及时支付所欠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600元,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6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被告台州市欣正达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96元,由原告台州市长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