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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凤鸣与被执行人徐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马凤鸣。被执行人徐正武。第三人徐美惠。法定代理人马燕(徐美惠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凤鸣与被执行人徐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正武于2013年11月28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徐英硕、徐美惠。徐英硕现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徐美惠表示要求继承,现本院已查封徐正武名下的位于皇姑区崇山西路10号192室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徐美惠为本案被执行人。徐美惠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徐美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凤鸣清偿(2011)站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缪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