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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英诉潘某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潘某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英,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被告潘某业,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原告李某英诉被告潘某业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英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审 判 员  罗秀芳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