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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63-1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亚,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清单)。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