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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唐某,淮阴师范学院教师。被告许某甲,淮阴师范学院教师。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晓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我和被告许某甲于2009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许某乙。被告许某甲婚后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许某甲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我与被告许某甲离婚;2、婚生子许某乙由我抚养,被告许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赔偿我精神损失20万元。被告许某甲辩称:原告唐某所说都不是事实,我没有与其他女性同居,也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被告许某甲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许某乙。近来,因被告许某甲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矛盾,经双方亲友及领导调解后,夫妻关系一度好转,双方又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又因生活琐事,原告唐某怀疑被告许某甲再次出轨,致夫妻感情不睦。本案审理中,原告唐某要求离婚,被告许某甲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甲经人介绍恋爱,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来,因被告许某甲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矛盾,被告许某甲存在过错,但鉴于双方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故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只要被告许某甲以此为鉴,多与原告唐某沟通、交流,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