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粉贵、谭锦欢与李明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粉贵,谭锦欢,李明青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郭粉贵。原告谭锦欢。委托代理人郭粉贵,系谭锦欢的丈夫。被告李明青。委托代理人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粉贵、谭锦欢诉被告李明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粉贵、谭锦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