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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粉贵、谭锦欢与李明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粉贵,谭锦欢,李明青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郭粉贵。原告谭锦欢。委托代理人郭粉贵,系谭锦欢的丈夫。被告李明青。委托代理人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粉贵、谭锦欢诉被告李明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粉贵、谭锦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