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罗XX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55号罪犯��XX,曾用名罗臣臣。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罗XX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2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罗XX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一天。经审理查明,罪犯罗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