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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王凤珍、徐焕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王凤珍,徐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姜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凤珍,女,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焕斌,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凤珍、徐焕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凤珍、徐焕斌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7153元、案件受理费4278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