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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夏来雪与侯明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夏来雪,男,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明达,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来雪诉被告侯明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来雪委托代理人朱永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来雪在诉讼期间死亡,已无诉讼主体资格,其继承人诉讼主体资格现无法确认,其委托代理人朱永勤自愿申请撤诉,待确定原告继承人诉讼主体资格后另行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来雪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来雪承担。审判员  兰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