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冬薇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薇,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冬薇,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公民身份信息:342427197512191618。委托代理人:马长征,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军(实习律师),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冬薇与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成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冬薇及委托代理人马长征、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冬薇诉称:2012年12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周传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工资及劳务费欠条,约定欠款金额为28000元,承诺于2013年2月底前付清。截止今日,被告仍欠原告1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余下欠款事宜,但一直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劳务费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元);判令被告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本案起诉日暂为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肆圆整(¥:1,974.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书面证据。原告举证: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28000元的劳动报酬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周传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工资及劳务费欠条,欠款金额为28000元。其后,被告已付10000元,现仍欠原告1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久拖不付,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企业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决算,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其下欠原告工资及劳务款28000元,至今尚欠18000元。原告诉称被告应立即支付其工资及劳务款18000元,原告的诉称,理由正当,证据充足,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2月28日计息,证据不足。被告应自起诉之日2014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冬薇劳务款18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