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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9号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兴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