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葛广鑫与李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葛广鑫(又名葛广栋),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泳生(又名李永生),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泳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泳生有凯马牌小汽车一辆(车号鲁R507**,车架号LWU23C2C2DKM012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执行人李泳生所有的凯马牌小汽车一辆(车号鲁R507**,车架号LWU23C2C2DKM01291)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