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交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侯鹏帅与王晓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鹏帅,王晓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交民初字第97号原告侯鹏帅,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凯,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鹏帅诉被告王晓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鹏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