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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交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侯鹏帅与王晓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鹏帅,王晓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交民初字第97号原告侯鹏帅,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凯,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鹏帅诉被告王晓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鹏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