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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宣执字第0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王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宣执字第01181-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一红,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宣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一红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含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90元、执行费313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一红及丈夫章清和(身份证号码XXXX)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一红及丈夫章清和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