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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石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石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思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斌晖,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石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石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开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