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管字第5号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经营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小区一区*号楼*幢。经营者何志伟。委托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无法锁定涉诉行为的具体地址,故不能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均确定了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在资阳市雁江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