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军与被执行人赵春东和纪仁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赵春东,纪仁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春东,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纪仁桂,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赵春东和纪仁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春东和纪仁桂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经执行,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8000元(其中含本金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实际执行费83元和利息6767元),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兴民三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汝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