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阴县城西镇金星村*组。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阴县三塘镇。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湘阴县人民法院(2005)湘民一初字第3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熊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林某损失49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某某在银行的存款49699元;或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某某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969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