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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1月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在成安县商城镇某制管厂做保洁员之机,先后从该厂镀锌车间盗窃钢管模具八个,同年9月份,该李又从某制管厂仓库内盗窃铜套轴承三个,放于其办公处床下,经物价局评估某制管厂被盗的八个钢管模具价值2600元及三个铜套轴承价值9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邯郸市某制管有限公司任保洁员时,先后在该厂镀锌车间和仓库盗窃钢管模具八个及铜套轴承三个。被告人李某甲将八个钢管模具用捡来的饮料瓶掩盖带出厂区,以160元的价格卖给沿街收废品人。被盗的三个铜套轴承悉数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邯郸市某制管有限公司。经物价评估被盗三个铜套轴承价值900元;被盗的八个钢管模具价值26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温某证言,从2013年4月份,某制管厂车间的钢管模具就被盗了一次,当时是在该厂北边的车间丢了三个钢管模具,过了二十多天,该厂北边的小车间丢了六七个钢管模具,第三次是昨天上午9时许,其发现厂后车间的模具被盗了三十个左右,第一次和第二次被盗的模具是在车间准备使用时放在车间设备旁边的,第三次被盗的模具是在车间工具箱内存放的。被盗的模具直径20mm,每个模具的大小不一样,平均在25斤左右一共被盗了三四十个左右,价值是每吨36000元,要是单买一个要1200元左右,被盗的模具价值在20000元左右。其听主管生产的厂长李某乙说是厂内雇佣的扫地工人李某甲偷的,李某乙是听车间工人说的,车间工人有人看见李某甲偷的。P16-17其证明李某甲盗窃某制管公司的轴承的轧管模具的案件中,李某甲的家人已经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该公司的损失,其不再要求追究李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了。2、证人李某乙证言,其是邯郸市某制管厂主管生产的厂长,自2013年4月份以来,该天的钢管模具陆续被盗。被盗的模具是李某甲偷的,因为李某甲是该厂的扫地工人,常在车间打扫卫生,其发现李某甲好拿厂里的一些小东西,于是其就怀疑是李某甲偷的模具。其就问李某甲,咱厂里的一直丢东西,你是否知道是谁偷的,你要是知道就提供点线索,咱厂里有监控,一调就知道是谁了。李某甲听到后就承认从厂里偷了钢管模具,其才确定是李某甲偷的,其就对办公室主任温某说了,温某就报警了。其在李某甲放工具的屋内发现了三个铜套轴承,原来那三个轴承是放在仓库里的。从2013年4月份陆续被盗了40个左右的钢管模具,还有一个小变压器和60多米的电缆线,再就是在李某甲屋内发现的三个铜套轴承,模具价钱其不太清楚,轴承是2550元一个买的,现价值1000元左右。在该厂北边的车间被盗过三个钢管模具,是2013年4月份才发现被盗的,具体什么时间被盗的其不清楚,在厂北边小车间内被盗了七模具,是前好几个月前发现的,在厂西边的车间内的工具箱内有三十个左右模具被盗,是昨天才发现的,在那放着好几个月了,具体什么时间被盗的其也不清楚。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4、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模具、轴承价值3500元。5、邯郸市某制管有限公司谅解书。6、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在商城高母村南的某制管厂上班期间捡饮料瓶过程中,进到西边镀锌管车间,当时车间没有人,其见车间的模具箱子里面放着一些钢管模具,其就把钢管模具放到所提的塑料编织袋里,把东西放到镀锌车间南边放垃圾的地方,其下班后把装模具的塑料袋子放在电动车上带回家了,其在村里见到收废品的人后就把模具和塑料瓶子一块卖给收废品的人了。后来其又分几次偷了八个钢管模具,都卖给了收废品的人了,其一共卖出价了160元左右,同年9月份,其从某制管厂的仓库里面偷了三个轴承,放到某抽管厂的东南角锅炉里了,一直放在那里一个月没有找到机会弄出去,今天某制管厂的李厂长问其见厂里面的钢管模具没有,其向李厂长称其偷了八个钢管模具,后来李厂长就报警了。其偷了八个模具,有二十五六斤,是圆形的,颜色是灰色的,当时钢管模具存放在镀锌车间里面靠西北的工具箱里,后来卖了160元。其所偷三个轴承是圆的有三四十斤,外表是铁的,轴承套是钢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某制管公司所有的八个钢管模具及三个铜套轴承总价值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能得到某制管公司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