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登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登秀,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29日,小学文化,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负责人:廖清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登秀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现已全部履行本次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