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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法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何琳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杜明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琳琳,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杜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法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何琳琳,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杜明月,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明月,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牡商初字第88��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杜明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登记在孙永琪名下的座落于绥芬河市青云路东,301国道南,青云路幸福家园二区1、111幢1号楼101号商服,建筑面积34.28平方米;2、111幢1号楼105号商服,建筑面积30.2平方米。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公司开发的登记在刘志峰名下的座落于绥芬河市青云路东,301国道南,青云路幸福家园二区1、111幢1号楼104号商服,建筑面积1181.82平方米;2、111幢1号楼301号商服,建筑面积704.27平方米。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登记在王国栋名下的座落于绥芬河市青云路东,301国道南,青云路幸福家园二区1、111幢1号楼303号商服,建筑面积570.79平方米;11号楼1号车库,建筑面积1243.78平方米。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登记在李红宇名下的座落于绥芬河市青云路东,301国道南,青云路幸福家园二区208幢6号楼101号商服,建筑面积1086.52平方米。五、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用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