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继方与纪春光、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方,纪春光,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陈继方,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红利,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春光。被告: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春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方诉被告纪春光、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纪春光、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纪春光、池州市恒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