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执民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汝军与邱米花、黄秀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汝军,邱米花,黄秀娥,龚思维,龚思宇,南城县兴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付汝军。被执行人邱米花。被执行人黄秀娥。被执行人龚思维。被执行人龚思宇。被执行人南城县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江南汽车城旁。法定代表人:吴小良。申请执行人付汝军与被执行人邱米花、黄秀娥、龚思维、龚思宇、南城县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浙金民终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3776.6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已执行到位31891.3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8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