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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吉xx、郭xx与严xx、郭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xx,郭xx,严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吉xx,女。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同原告郭xx。原告:郭xx,女。被告:严xx,女。被告:郭xx,男。委托代理人:郭秀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xx、郭xx与被告严xx、郭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自行查明遗产范围,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剑鸣代理审判员  梁智慧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