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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霞与吴建国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吴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岳诉保字第00049号原告:刘霞,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吴建国,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霞与被申请人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吴建国所有的皖H591**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建国所有的皖H××××号车辆。扣押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吴建国保管、使用,但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买卖、赠与、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发宏���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