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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吕某甲,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云禄,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斌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其与吕某甲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8日育有一女吕某乙,现年四周岁,吕某甲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多次对其实行家庭暴力,并威胁刘某如提出离婚,则暴力威胁其及亲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吕某乙随刘某共同生活,吕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共有的车子一辆归吕某甲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吕某甲负担。被告吕某甲辩称双方吵架很正常,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感情尚可,并未破裂,保证书系刘某胁迫其书写,如刘某认为吕某甲殴打她应当提供医疗费票据及病例记录,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吕某甲于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1月8日生育一女吕某乙,现年四周岁,就读于幼儿园,平时随刘某共同生活。吕某甲于2014年6月5日书写保证书载明“吕某甲于2014年6月5日,因事第三次出手打了刘某,在刘某外公、外婆、刘某妈、吕某甲父母的面,吕某甲保证不再打刘某,自己安心找工作,把工资交回家里,并把借出的钱尽快收回来,如有违反,任由刘某提出的条件解决,特此保证。”刘某提供的2014年12月7日的多段录音中,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吕某甲多次辱骂刘某,庭审中吕某甲称其结婚前就是如此。双方均同意如解除婚姻关系,吕某乙同刘某共同生活,吕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创造幸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吕某甲在保证书中陈述其曾经三次动手打刘某、并多次辱骂刘某,并结合吕某甲需要以保证书的形式承诺“不再打刘某”、“安心找工作,把工资交回家里”等事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无法做到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刘某要求与吕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应当优先考虑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吕某乙长期随刘某共同生活,现读幼儿园,且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如解除婚姻关系吕某乙随刘某共同生活,故刘某请求吕某乙随其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如解除婚姻关系吕某甲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某庭审中放弃要求共有车辆归吕某甲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吕某甲辩称双方存在信用卡透支的共同债务,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吕某甲辩称的保证书为刘某胁迫其书写,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刘某与吕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刘某与吕某甲婚生女吕某乙随刘某共同生活,吕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刘某已经垫付,由吕某甲支付刘某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