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承德方舟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承德方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B座1502-1503。法定代表人杨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方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西大街95号。委托代理人雷雨,该公司地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承德方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人民陪审员 宁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刘宏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