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薛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薛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1号原告郑某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考虑孩子年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瑞玲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芦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