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林建清与夏立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清,夏立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3847号原告:林建清。委托代理人:戚建芬。委托代理人:鲁万安。被告:夏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清诉被告夏立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林建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