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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林建清与夏立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清,夏立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3847号原告:林建清。委托代理人:戚建芬。委托代理人:鲁万安。被告:夏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清诉被告夏立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林建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