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00121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生于1934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沙河镇新生村*组。被执行人马某甲,男,生于1949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沙河镇新生村*组。被执行人马某乙,男,生于1952年4月2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沙河镇新生村*组。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各给付2014年度赡养费1000元。本院已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各交纳了执行款1000元,江某某已领取。二被执行人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马某甲、马某乙给付江某某2014年度赡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屈正根 关注公众号“”